【基本案情】2024年5月28日,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立案查明,经核实,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要求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
【处理结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薄弱,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秉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以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