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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6-08-19 11:2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问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八条第六项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本案中,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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