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络问政
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关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8-11 15:30 文章来源: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字体大小:【

清远建用字〔20153

清新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新国土资(政)字201502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该区太和镇飞水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属下的集体土地2.0280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2.0280公顷(国土资源部备案编号:44182720100024政府应按照承诺函的要求,在2018530内完成整治改造工作,确保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21日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网站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