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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85.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清新区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2020-10-23 09:1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清新区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用禾云镇田心经济联合社,杨桃树经济联合社,杨桃树村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禾云镇云街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禾云社区第一、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5.9997公顷。其中林地3.2120公顷,未利用地2.7877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标准为:林地16.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0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1.64万元/公顷,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费总计为125.1708万元(详见被征地单位补偿情况列表)。

       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我区拟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补偿总额62.99685万元。

       对有关被征地单位的社会保障问题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及市政府《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0〕5号)的规定办理,落实被征地对象和购买人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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