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1-18)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从重情节一项,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第二次行政处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于14MW(20t/h)≤出力≤45.5MW(65t/h)的锅炉或热载体炉废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22.5万)+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5万)×10%×调整系数总和(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第二次行政处罚[1.0])=23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23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5月24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19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19号 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