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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5-5)
发布日期:2025-04-27 15:3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亿顺禽畜养殖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清远市亿顺禽畜养殖有限公司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三、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鉴于你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重。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你公司属于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序号二十三所述“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按照“§8.23裁量标准”对应的违法情形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5年4月22日,清环清新罚字〔2025〕5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5〕5号清远市亿顺禽畜养殖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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