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海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海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5年7月3日,清环清新罚字〔2025〕8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
清环清新罚字〔2025〕8号清远市海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