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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6-5)
发布日期:2026-06-05 17:4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苏某某

、违法事实:苏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苏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的要求,可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且降低后的罚款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鉴于苏某某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且降低后的罚款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后的罚款额为:42-(42×50%)=21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6月4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5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6〕5 号苏某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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