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广东坤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广东坤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6月17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8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6〕8号广东坤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