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陈某某
二、违法事实:陈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6月17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9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