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序号三十五“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区域类型、整改情况分别为:一般区域、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对应罚款区间为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金额=(5万元+6万元)/2=5.5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5.5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8月24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1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