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信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信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序号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类,按照“§2.7.2裁量标准”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为3个(裁量权重8%);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污染物(裁量权中为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中为0%);废水日排放量为200吨以上(裁量权中为10%);超标情况为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裁量权中为2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中为0%)。按照本表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核算得出拟罚款金额=(7%+8%+0%+0%+10%+23%+0%)×100万元=48万元,即应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肆拾捌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11月4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13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6〕13号清远信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