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泰昌陶瓷原料加工场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泰昌陶瓷原料加工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加工场没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应处25-30万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2月20日,清新环罚字〔2020〕3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