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贝斯特瓷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贝斯特瓷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锅炉或热载体炉),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下的;厂界臭气浓度超标5倍以下的,处以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故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42.5万元)+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5万元)×10%×调整系数总和(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第二次行政处罚[1.0])。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4月28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0〕2号 清远市贝斯特瓷业有限公司-加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