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二、违法事实: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6月12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6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0〕6号 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加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