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
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直接损失20%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6月18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7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0〕7号 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加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