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止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6月11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18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新环保罚字〔2018〕18号 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