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一条从轻处罚情节:在前一次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1.5)。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出力≥7MW(10t/h),处以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17万元)+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6万元)×10%×调整系数总和(-1.5)=16.1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6.1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1月9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11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0〕11号 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