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广东利民实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广东利民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无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14万元)+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4万元)×10%×调整系数总和(0)=14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4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1月17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1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0〕12号 广东利民实业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