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良甲鞋材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良甲鞋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2019年3月11日,你公司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被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的元的行政处罚。
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一条从重处罚情节“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第二次行政处罚的(以第一次违法行为检查之日起算,含本次违法行为);(1.0)”;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10万元)+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4万元)×10%×调整系数总和(1.0)=10.4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0.4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1月18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13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