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连辉塑胶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连辉塑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应处8-12万元罚款;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1月18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15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0〕15号 清远市清新区连辉塑胶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