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健伟食品加工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健伟食品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厂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报告表的项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0倍以上(PH<3或PH>12),或有两个因子及以上超标且有超标5倍以上的,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27.5万)+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5万)×10%×调整系数总和(0)=27.5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27.5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2月30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17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0〕17号 清远市清新区健伟食品加工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