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陈某某
二、违法事实: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故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4万元)+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2万元)×10%×调整系数总和([0])=4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2月31日,清环清新罚字〔2020〕18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