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笔架山林场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笔架山林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无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288万元×1.5%)+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288万元×(2%-1%)]×10%×调整系数总和(0)=4.32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2月2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5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