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喻某某
二、违法事实:喻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6万)+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2万)×10%×调整系数总和(0)=6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6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4月1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11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