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鑫胜祥鞋材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鑫胜祥鞋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165万*2.5%)+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165万*1%)×10%×调整系数总和(0)=4.125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4.125万元。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22.5万)+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5万)×10%×调整系数总和(0)=22.5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22.5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4月1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1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12号 清远市清新区鑫胜祥鞋材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