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一个从轻情节(在2019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蓝牌”且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1.0))。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14万)+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4万)×10%×调整系数总和(-1.0)=13.6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3.6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6月9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20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20号 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pdf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