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行政执法信息(2021-19)

来源:本网 | 2021-06-2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一个从轻情节(在2019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蓝牌”且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1.0))。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14万)+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4万)×10%×调整系数总和(-1.0)=13.6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3.6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6月9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20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20号 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pdf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