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8月24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21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21号 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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