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中信环境(清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中信环境(清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于“14MW(20t/h)≤出力≤45.5MW(65t/h)的锅炉或热载体炉废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两个因子超标且有超标1倍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作出日期: 2021年9月23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27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27号 中信环境(清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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