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源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源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2.5万元)+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5万元)×10%×调整系数总和(0)=2.5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2.5万元。
四、行政处罚作出日期: 2021年9月29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30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30号 清远市清新区源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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