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联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联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有一条从重处罚情节(环境违法行为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导致周围居民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作出日期: 2021年11月19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33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33号 清远市联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