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瑞达新型环保建材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瑞达新型环保建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2年4月25日,清环清新罚字〔2022〕5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2〕5号 清远市清新区瑞达新型环保建材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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