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美好(清远)玩具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美好(清远)玩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属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十四“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属一般处罚情节,按平均金额处罚,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3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2年6月1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2〕8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2〕8号 美好(清远)玩具有限公司.pdf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