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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行政执法信息(2022-9)

来源:本网 | 2022-06-20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盛安塑料制品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盛安塑料制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属于第一章环评类序号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权重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3.6万元;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8%)×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3.6万元)×5%=0.2584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2584元。此外,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属于第一章环评类序号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该公司在限期内整改(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未建成(裁量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根据计算公式,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31%)×100万=31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31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2年6月1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2〕9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2〕9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盛安塑料制品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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