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长盛环保砖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长盛环保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3%);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2次(裁量权重4%)。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3%)×100万=33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33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2年6月17日,清环清新罚字〔2022〕10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2〕10号 清远市清新区长盛环保砖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