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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2-11)
发布日期:2022-07-01 16:1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伟腾机电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伟腾机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三、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属于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序号三十五“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区域类型、整改情况、罚款分别为:一般区域;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6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按平均金额处罚,处罚金额为=(6万元+7.5万元)/2=6.75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6.75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2年6月30日,清环清新罚字〔2022〕11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2〕11号 清远伟腾机电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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