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3-2)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极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极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肖雪珍、黄秋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上述质量问题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第六项“环境质量相撞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第十项“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8月14日,清环清新罚字〔2023〕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环清新罚字〔2023〕2号 清远市极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pdf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