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坤亮: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向你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新违改字〔2023〕20号)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新罚告字〔2023〕3号),责令你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5分的行政处罚。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新违改字〔2023〕20号)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新罚告字〔2023〕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可在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5天内向我局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