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新罚字〔2023〕7号 黄某某(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黄忠养殖场).pdf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黄某某(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黄某养殖场)
二、违法事实:黄某某(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黄某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三、根据该养殖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养殖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平均金额处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序号二十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情形为: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对应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1万元+3万元)/2=2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2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9月22日,清环清新罚字〔2023〕7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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