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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3-8)
发布日期:2023-09-27 09:1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郭某某

  、违法事实:郭某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第六项“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和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926清环清新罚字〔2023〕8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

清环清新罚字〔2023〕8号 郭某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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