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丘国荣养殖场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丘国荣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三、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10月1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3〕10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3〕10号 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丘国荣养殖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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