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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3-12)
发布日期:2023-10-27 15:4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广顺新型墙体建材厂

  、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广顺新型墙体建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根据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厂违法行为属于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序号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3);涉及量为10吨以上(裁量权重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天以下(裁量权重0%);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0%)。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12)×所需处置费用(10万元)×3=17.5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7.5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1027清环清新罚字〔2023〕12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3〕12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广顺新型墙体建材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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