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广顺新型墙体建材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广顺新型墙体建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根据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厂违法行为属于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序号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3);涉及量为10吨以上(裁量权重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天以下(裁量权重0%);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0%)。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12)×所需处置费用(10万元)×3=17.5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7.5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10月27日,清环清新罚字〔2023〕1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3〕12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广顺新型墙体建材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