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华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华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十七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无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其中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为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19%);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9%)×100 万=49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11月22日,清环清新罚字〔2023〕14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3〕14号 清远市华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