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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4-3)
发布日期:2024-05-13 15:27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佳泰农牧有限公司(张超棠场)

、违法事实:清远佳泰农牧有限公司(张超棠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三、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张超棠养殖场共有一个违法行为。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属于第八章二十二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情形为:超标3 倍以上或超总量50%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459清环清新罚字〔2024〕3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4〕3号清远佳泰农牧有限公司(张超棠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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