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的情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制度的要求,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
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你公司属于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序号十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按照“§4.16裁量标准”对应的违法程度、涉及量、整改情况、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分别为:未填写或未运行;10吨以上;限期内改正;无同类违法行为;5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50+55)/2=52.5万元,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应处罚款:52.5-(52.5×50%)=26.25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4年9月11日,清环清新罚字〔2024〕7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4〕7号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