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谢某某
二、违法事实:谢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的违法情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制度的要求,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序号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对个人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1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及格(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根据计算办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1%)×20万=10.2万,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10.2-(10.2×50%)=5.1万。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5年1月9日,清环清新罚字〔2025〕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某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