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你公司属于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按照“§3.23裁量标准”对应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和“罚款”分别为:3项以下;无同类违法行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5年4月15日,清环清新罚字〔2025〕4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5〕4号清远市清新区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