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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6-1)
发布日期:2026-01-05 18:2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宏图助剂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清远市宏图助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该公司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确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序号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按照“§2.7.1裁量标准”,对应裁量要素及权重为: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3倍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经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7%+5%)×100万元=12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12万元(壹拾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1月4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宏图助剂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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