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石兴新型环保页岩烧结砖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石兴新型环保页岩烧结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三、根据该厂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厂违法行为属于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五§3.5.1裁量标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分别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根据计算公式,对该厂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0 万=10万。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2月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6〕2 号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石兴新型环保页岩烧结砖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