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永辉猪场(普通合伙)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永辉猪场(普通合伙)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三、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序号二十三“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裁量条款,按照“§8.23裁量标准”对应的违法情形为: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罚款金额为(3+5)/2=4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4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6年6月25日,清环清新罚字〔2026〕10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6〕10 号清远市清新区永辉猪场.pdf